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國際航空運輸規則(國際航空運輸規則賠償)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一、中國國際航空公司行李托運規則
未經安全檢查的行李和物品,承運人不得運輸。
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運輸物品、危險物品,以及具有異味或容易污損飛機的其他物品,不能作為行李或加入行李內托運。承運人在收運行李前或在運輸過程中,發現行李中裝有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運輸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絕收運或隨時終止運輸。
旅客攜帶的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鈍器,應隨托運行李托運,不能隨身攜帶。
搭乘同一飛機前往同一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點的二個或二個以上同行旅客或團體旅客,不論他們是否乘同一等級的座位,如同時在同一地點交運行李,其免費行李額可按人數和票價座位級別合并計算。
材料拓展
更多的關于行李托運規則可以在國航官網上查詢
二、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客、行李國際航空運輸的管理,保護承運人和旅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國際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稱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及其行李而收取報酬的國際航空運輸,也適用于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使用民用航空器辦理的免費國際航空運輸。 根據包機合同約定的運輸,本規則僅適用于該包機合同和包機客票的條款中所載明的內容。第三條 本規則內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有其他要求或者另有明確規定外,含義如下: (一)“公約”,是指根據合同規定適用于該項運輸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定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 (二)“承運人”,是指包括填開客票的航空承運人和承運或者約定承運該客票上所載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三)“承運人規定”,是指承運人為對旅客及其行李的運輸進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開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規定,包括有效的適用票價。 (四)“授權代理人”,是指被承運人指定并代表該承運人,為其航班并經授權后為其他航空承運人的航班銷售航空旅客運輸的旅客銷售代理人。 (五)“旅客”,是指除機組成員以外經承運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載運或者已經載運的任何人。 (六)“客票”,是指由承運人或者代表承運人填開的被稱為“客票及行李票”的憑證,包括運輸合同條件、聲明、乘機聯和旅客聯。 (七)“連續客票”,是指填開給旅客與另一本客票連在一起,共同構成一個單一運輸合同的客票。 (八)“旅客聯”,是指客票中標明“旅客聯”的部分,并始終由旅客持有。 (九)“乘機聯”,是指客票中標明“運輸有效”的部分,表示該乘機聯適用于指定的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 (十)“日”,是指日歷日,包括每周的七日。但給旅客發通知時,通知發出日不計算在內;確定客票有效期限時,客票填開日和航班飛行開始日,均不計算在內。 (十一)“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為了穿著、使用、舒適或者便利而攜帶的必要或者適量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除另有規定外,包括旅客的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十二)“托運行李”,是指已經填開行李票并由旅客交承運人負責照管的行李。 (十三)“非托運行李”,是指除旅客托運行李以外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十四)“行李牌識別聯”,是指由承運人專為識別托運行李發給旅客的憑據。 (十五)“約定經停地點”,是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在客票或者承運人的班期時刻表內列明作為旅客旅行路線上預定經停的地點。 (十六)“中途分程”,是指經承運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間旅行時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個地點的旅程間斷。第四條 承運人辦理國際航空運輸,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其他有關規定。第二章 客票第五條 客票是客票上所列承運人和旅客之間航空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承運人只向持有由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填開的客票的旅客提供運輸。客票中的合同條件是運輸條件部分條款的摘述。第六條 客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客姓名; (二)出票人名稱、出票時間和地點; (三)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 (四)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而在境外有一個或者數個約定經停地點的,至少注明一個約定經停地點; (五)旅客航程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定,應當在客票上聲明此項運輸適用該公約的,客票上應當載有該項聲明。第七條 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應當為每一旅客單獨填開客票。第八條 客票不得轉讓。客票不是由有權乘機或者退票的人出示的,承運人可依規定向出示該客票的人提供運輸或者退款。承運人對原客票有權乘機或者退票的人,不承擔責任。
三、國際航班只能帶多大的箱子?能帶多重??求解。。
一、國際航空隨身攜帶行李體積和重量限額:
每件行李體積不超過20×40×55厘米,手提行李總重量不超過7公斤。
二、國際航空托運行李體積和重量限額:
經濟艙旅客的免費托運行李限額為20公斤,經濟艙持學生護照的旅客,可以免費托運的行李限額為30公斤;公務艙免費托運行李限額為30公斤;頭等艙免費托運行李限額為40公斤。
但當目的地為美洲時,其托運行李可以為兩件,每件不超過23公斤,單件行李三邊長度和不超過158厘米,兩件行李三邊之總和不超過273CM。當超過時,旅客需要支付逾重行李費。
擴展資料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中規定:
第四十三條 旅客的托運行李,每公斤價值超過人民幣50元時,可辦理行李的聲明價值。承運人應按旅客聲明的價值中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限額部分的價值的5%收取聲明價值附加費。金額以元為單位。托運行李的聲明價值不能超過行李本身的實際價值。
每一旅客的行李聲明價值最高限額為人民幣8000元。如承運人對聲明價值有異議而旅客又拒絕接受檢查時,承運人有權拒絕收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客票應當包括的內容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
(二)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而在境外有一個或者數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注明一個經停地點;
(三)旅客航程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定,應當在客票上聲明此項運輸適用該公約的,客票上應當載有該項聲明。
參考資料來源:
四、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的管理,保護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國際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運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稱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航空運輸,也適用于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辦理免費的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第三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另有規定外,含義如下: (一)“公約”,是根據合同規定適用于該項運輸的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 (二)“承運人”,是指包括發行航空貨運單的承運人和運輸貨物、約定運輸貨物或者約定提供與此航空運輸有關的任何其他服務的所有承運人。 (三)“代理人”,是指經承運人授權,代理承運人從事與貨物運輸有關活動的任何人,但本規則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其名稱出現在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欄內的人。 (五)“收貨人”,是指承運人將貨物交給航空貨運單收貨人欄內所載明的人。 (六)“航空貨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條件以及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初步證據。 (七)“貨物”,是指除郵件或者憑“客票及行李票”運輸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將由民用航空運輸的物品,包括憑航空貨運單運輸的行李。第四條 承運人辦理貨物國際航空運輸,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第五條 貨物由包機運輸的,應當由包機人與承運人簽訂包機合同,并在包機合同中列明適用的運價及其條件;未列明的,應當明確所適用于該包機合同的有關條件。第二章 貨物托運第六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遵守出發地、經停地和目的地國家的法律和規定。第七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填寫或者由他人代為填寫航空貨運單(以下簡稱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費和其他費用已經確定的,應當由承運人填入貨運單。 貨運單第一份注明“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蓋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貨人”,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蓋章;第三份由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后簽字、蓋章,交給托運人。 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托運的貨物超過一個包裝件的,承運人可以要求托運人分別填寫貨運單。第八條 托運人在貨運單上填寫的內容有錯誤或者有遺漏的,經托運人授權,承運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補充,但不承擔義務。第九條 貨運單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填寫的地點和日期; (二)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 (三)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而在境外有一個或者數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注明一個經停地點; (四)托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第一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六)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 (七)貨物的性質; (八)包裝件數、包裝方式、特殊標志或者號數; (九)貨物的重量、數量、體積或者尺寸; (十)貨物和包裝的外表情況; (十一)運費,如經議定,付費日期和地點及付費人; (十二)提取貨物時支付貨款的,應當注明貨物的價格和必要時應付的費用金額; (十三)需要聲明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的,應當注明聲明價值金額; (十四)貨運單的份數; (十五)隨貨運單交給承運人的文件; (十六)如經議定,應當注明完成貨物運輸的時間和概要說明經過的路線; (十七)貨物運輸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定,應當在貨運單上聲明此項運輸適用該公約的,貨運單上應當載有該項聲明。第十條 托運人應當對貨運單上所填關于貨物的說明和聲明的正確性負責。因貨運單上所填的說明和聲明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國際航空運輸規則(國際航空運輸規則賠償)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國際航空運輸規則(國際航空運輸規則賠償)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行業熱門話題:【國際航空運輸規則賠償】【國際航空運輸規則最新】【國際航空運輸規則實施時間】【國際航空運輸標準】【國際航空運輸法】【國際航空貨物運輸法】【國際航空運輸定義】【國際航空運輸有哪些運輸方式】【國際航空運輸的運輸方式包括】【國際航空運輸有哪六種主要方式】